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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使用作为法政概念的权利一词的滥觞即在于此。
这是一个全新的思维和理念,对于认识党规和国法的关系有重要的意义。虽然目前还没有最后的医学确证,但阶段性的研究已经将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染源指向了与人食用野生动物有关。
而我们对于法理的理解,即法律及法律现象背后的理由和根据。如果有社会司法,那我们还要司法干什么?社会司法这个概念直接冲击了司法的概念,甚至在前些年中国司法改革不规范时期,某省的高级人民法院还推出了社会法庭社会司法的所谓司法改革试验。我们也看到,人民意志说也得到了执政党在政治上的确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一句话: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我们应该回到司法概念的本原意义上去,即司法就是国家专门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司法的国家专有权、专有性不容动摇,否则,什么都是司法,便无所谓司法了。元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哲学概念,元即初始、起点、根本、本原等义, 是指事物的初始、起点、本原、根本。
具体而言,实体法的内容都是各种社会事务。什么是自由意志?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书里面有一个权威解释,他们说:自由意志指的是脱离现实基础的意志,即没有基础、没有根基。[34] 郭道晖:《认真对待权力》,《法学》2011年第1期。
这是应该的,也是常见事实,无须多费笔墨。[8]? 严格地说,张光博教授和他当时的同道在确立法理学核心范畴上的努力,客观上只是要与20世纪30、40年代中国法学界在欧美法学的直接启迪下已经达成的共识相衔接,并非真正是创新性观点或主张。法权中心说里的权利权力统一,不是所谓两者统一于法律、统一于立法执法司法过程,而是证明了它们两者从根本上是连在一起的,是一个与权利和权力区分开来的一个新的法学实体,就像结婚登记使两个个体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新的社会的或经济的独立实体——家庭。可以说,解决这个问题,对中国法理学是至关重要的。
[21] 本自然段的直接引语,均引自文正邦:《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中国法学》1991年第2期。不过,这前后两种做法,在逻辑上明显有冲突。
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张之本30年代发表的社会法律学专著,也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依托讨论法的本位问题的,虽然他此书的重点放在申述对于权利本位之法律观念的反对意见。不过,笔者也注意到,沈教授此后主编出版,的法理学教材对法概念的界定和对法律关系的阐述,还是坚持认为传统的说法: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核心范畴的法理学采用实用主义态度,按一时一地的需要时而区分权利与权力,时而又把权力说出权利一部分的做法,没有逻辑基础,没有学理基础、没有客观根据,实际上是放弃自己的文化传统和语言优势硬钻进欧美法学权利义务分析框架的一种表现。李教授持权利义务论的论文发表在1997年。
此外,坚守权利义务核心范畴说的学者们也不是简单地坚持欧美分析法学和1949年前中国法学学者们基于权利义务概念表达的那几条共识,他们实际上也结合中国情况发展、丰富了权利义务中心说中相关方面的内容,尽管这并不足以弥补其结构性缺憾。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下面再简单评说一下选择权利权力做法学核心范畴的学术倾向。所以,把权利义务作为法学核心范畴能不能成立,首要的、实质性的问题还在于能不能合理解释宪法现象和公法现象。
[18]民事诉讼法显然也属公法范围,现有民诉法学教材显示,接受和不接受以权利义务为核心范畴的安排的都有。[23]这表明他实际上是认为这三个重要术语所指称的法现象是全部法现象中最重要的。
权利和权力概念,同权利和义务概念一样,都是记录人们对具体法现象的认识法学范畴,没有做法学核心范畴必要的逻辑高度、抽象程度和理论含量。法律价值,通过合理配置法权、规范其运用行为来实现法权最大限度的保存和增殖。
职权一词却只能指代表国家或集体利益,决不意味行使职权者的任何个人利益;职权一词不仅指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从事这种行为的资格或能力,而且也意味他必须从事这一行为,否则就成为失职或违法[41]所以,权力在中国宪法、法律中是与权利并行的独立法律单元,虽然它们两者有种种看不见的联系。在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法学界,以法理学家著称的郭道晖教授率先重视权力研究,率先提出权利和权力是法律上的一对基本范畴,指出权利与权力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对立统一,[20]并在此后的20十余年中发表了研究权利与权力的可观法学论著。通过长期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观点的学习和近些年结合实际的反复思考,笔者深深感到,真正阐明权利与权力关系实属一件关涉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发展前景的大事。[21]在那20年后,他又提出,权利、义务、权力,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出现频率极高、又密切联系着的重要概念和范畴......是贯穿公法和私法的基础性范畴和概念。到20世纪50年代,新成立不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没有形成自己的法学,当然谈不上自己的法学核心范畴,但也没有直接继承1949年前已形成的核心范畴。但是,这样评说研究现状并不意味着对法学教学和研究产品的真理性、有用性不必确定必要的评价标准。
中国法学界从来讨论法学核心范畴都着眼于、局限于描述感性法现象的概念,如权利、义务,权利、权力等。他写道:权利与权力是法学的基础和核心范畴,这一点在法学领域已大体取得共识。
从抽象上升到理性具体,是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成功地用以构造范畴体系的经典方法。这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完全可以理解。
同样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名重一时的张光博教授等学者发起了一次以权利义务概念为核心范畴形成法的一般理论的努力,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效。郭教授是第一个将权利、权力放在法学全局中最重要位置加以研究的著名法学家。
其深刻性主要体现在:这个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如何认识现代社会中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是一个如何解决个体与整体之间矛盾的问题。[16] 如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的行政法部分。这就是认为它是改造现行的已经过时的法理体系的突破口,或者说是一条根本途径。《论纲》写道:权力与权利是法的两个相对应的基础范畴,权力有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之分。
(2)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法律中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对中央国家机构使用的是职权一词,对中央国家机构中的具体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各部门和地方国家机关通常也使用职权一词,但有少数情况用了权限一词。
[27] 吕世伦:《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 年第 3 期。进入 童之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权利 权力 法权 义务 核心范畴 。
[12] 同上注,第111、114、117、120、122页。[26] 吕世伦:《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建设论纲》,《中外法学》1992年第4期。
所以,如果人们承认权利和权力是全部法现象中最重要最常见的现象,承认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是法律生活领域最基础性的关系,认为有必要把权利和权力本身及两者的关系作为法学研究的着重点,那么,他们最优的选择不是把权利、权力概念作为核心范畴,而是应该把从权利和权力这两类现象中抽象出共同利益内容和共同财产内容从而揭示出权利和权力尽管表面上有种种差异,但归根结底是一个统一体的法权概念作为其核心范畴。[33]这段论述表明,在作者看来,法的内容总体来说是权力与权利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公法调整权力-权力关系和权力-权利关系,私法调整权利-权利关系(在引入义务概念后,其交换等互动过程被表述为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的权利权力统一体结构即法权结构中,权力对权利在体量和强度上占有优势——这是人们凭感官自觉可以体会到的经验的事实。相信读者可从用法权定义一些基本的法现象的方便性中体会出用法权概念做法学核心范畴的可行性:法律,由国民代表机关等有权机关公开制定或认可的有普遍约束力的法权分配和运用规则。
文正邦教授几乎与郭教授同时重视权力研究。上文评说的都是老一代法理学家在法学核心范畴问题上的认识倾向,包括认识转变的历程,下面再看看伴随改革开放历程出现的新生代法学家的认识变化。
笔者肯定法学核心范畴权利权力中心说,主要是赞赏这种安排将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集中到了客观的法现象世界中两个最基本、最重要的现象:权利和权力,尤其是其中被中国理论法学的教科书体系轻慢数十年的权力。二、以权利权力为核心范畴之认识倾向的形成和发展 笔者做阅读、考察的感受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学界,宪法学、公法学领域的学者,在做具体研究的时候,基本都是以宪法、法律的文本为依托,使用权利、权力、职权、权限、公权力等话语。
声言权利中包含权力,这也主要是20世纪中叶之前欧美法学界采用的说法,此后已因不合时宜而被逐步放弃。本文所谓最核心范畴的传统定位,实际上指中国有了现代意义的之后的数十年里法学对最基本范畴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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